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地娄底市X区经济开发园大石山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五一大道X号五一新干线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住所地娄底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学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13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调解结案为由,自愿要求本院解除对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底市湘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特作如下裁定:
对被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石婕
代理审判员周威
人民陪审员付万宏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