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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男,汉族,株洲市人。

被告XX公某,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XXX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X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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