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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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中段名优家电A期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泰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如果.爱》和《恋爱高手》的权利人。2007年3月,发现被告龙泰公司未经其授权,在销售的DVD碟机随机赠送的光盘中含有以上两部影片,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联系后,被告对原告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中凯公司当庭放弃了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及第二项。

被告龙泰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影片《如果.爱》系由星美传媒有限公司和x合作制作完成。星美传媒有限公司(甲方)和x(乙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拥有该部影片的全部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原声配乐之版权。甲方应永久性拥有下述事项之专有权:1、在全部“甲方地域”内使用、宣传、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影片”;2、接受在全部“甲方地域”内通过“影片”发行、复制、展示、播放(无论通过电视、互联网等或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影片”所产生的一切所入等;3、许可其他第三方从事该类活动。乙方的专有权除在全部“乙方地域”内使用、宣传、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影片”外其他同甲方。2005年11月24日星美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了音像版权授权协议书,约定中凯公司取得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DVD、VCD等家用音像制品之独家专有出版、制作、复制、发行权。授权期限五年。

关于影片《x》。2005年12月25日,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x)出具《版权证明书》、《版权委托书》各一份,载明: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拥有电影《x》的所有版权,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确认按照2005年12月23日签订的音像制品发行权授予合同授权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家所有音像版权(包括但不局限于DVD、VCD)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期限: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日算起3年。上述《版权证明书》、《版权委托书》经我国驻大韩民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2006年4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授权范围明确为,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电影《x》音像制品在中国境内(香港、台湾、澳门除外)独家专有出版、出租、制作、复制、发行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间3年,自取得中国相关部门批文之日起计算。2007年5月25日,原告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164部节目的所有版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该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有效授权期限按每个节目的原合同的实际期限为准。

2007年3月30日,郑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2007年3月29日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龙泰公司所在处,购买了先科3200影碟机一台,随机附送的有DVD光碟一张,无外包装说明。随后,其取得了标有龙泰公司开具并盖有其公司公章的发票,并向销售人员索取了印有龙泰公司市场部字样的名片。该碟片上注明三十二部最新电影,其中包括影片《狐狸精PK采花贼》及《如果•爱》。原告中凯公司认为被告龙泰公司在销售的DVD影碟机中附赠的有涉案影片光碟,侵犯了其对该两部影片所享有合法权益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6年1月18日,国家版权局对涉案电影进行著作权合同登记,2006年2月20日,国家文化部颁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涉案电影音像制品的名称为《狐狸精PK采花贼》(又名《恋爱法则》),其封面、封底均显示中凯公司总策划。

以上事实有《如果•爱》音像版权授权协议书、星美传媒有限公司与x合拍协议、上海电影集团声明书、《如果•爱》正版光盘、(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光盘、生效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中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两部影片权属问题。

一、影片《如果•爱》。从中凯公司提供的正版光盘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据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足以证明原告中凯公司享有电影《如果•爱》的音像制品发行权的事实。其次,根据中凯公司提交的《音像版权授权协议书》、星美传媒有限公司与x合拍协议、上海电影集团声明书、正版光盘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据此,中凯公司对该影片享有权利。

二、影片《x》。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中国和韩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x)出品的涉案电影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电影的版权人韩国映画社青于蓝株式会社(x)通过协议方式将该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专有使用权授予了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广东山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后又与中凯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约》及《补充协议》及正式出版物《狐狸精PK采花贼》(又名《恋爱法则》)所标注的内容和该出版物光盘内容,可以认定中凯公司为涉案电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对发生在该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关于龙泰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龙泰公司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先科x影碟机中随机附赠了含有涉案影片《如果•爱》及《x》的DVD光碟,侵犯了中凯公司对该两部影片所享有的音像制作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中凯公司要求龙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中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龙泰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八千元。

如果被告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州龙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俊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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