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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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卯,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市西外环周庄桥处拦截住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以赵某某曾欺负其姐朱某霞为由,逼迫赵某某打下欠朱某霞15万元人民币、欠朱某某15万元人民币的两张欠条,并将赵某某的解放牌厢式货车开走,声言拿钱后才能将车开回。200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到赵某某家,见到赵某某的妻子王某珍,告诉王某珍不要赵某某的钱,让她告诉赵某某把欠条拿走、把车开回。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市X路给赵某某送两张欠条时被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时主动中止犯罪,且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市西外环周庄桥处拦截住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厢式货车,以赵某某曾欺负其姐朱某霞为由,逼迫赵某某打下欠朱某霞15万元人民币、欠朱某某15万元人民币的两张欠条,并将赵某某的解放牌厢式货车开走,声言拿钱后才能将车开回。200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到赵某某家,见到赵某某的妻子王某珍,告诉王某珍不要赵某某的钱,让她告诉赵某某把欠条拿走、把车开回。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许昌市X路给赵某某送两张欠条时被许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前段时间我姐姐朱某霞说赵某某欺负她了。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开车和我姐姐到赵某某家,他没有在家,然后我就拉着我姐姐往泉店回,当走到许禹公路超限站时,我姐姐指着路上的一辆货车说,那就是赵某某的车。我就调头跟着这辆车,并给何志勇打了电话,说我在路上截了一辆车,问他要帐哩,让他过来帮帮忙。何志勇同意了。我就在许昌市X路截住那辆厢式货车。然后我从车上下来走到赵某某跟前,我让赵某某下车,他下车后我说:“你欺负我姐的事咋弄”他说:“我错了,我认错,我给你姐赔礼道歉”。我正想打他,周彦杰和赵某勋一起过来了,随后何志勇和另外一个人也过来了,他们三人问我咋回事,我没法说出实情就对他们说:“他欠我钱不还,彦杰,你去沟里看看有没有石头,叫他自己朝自己腿上砸”。赵某某不知怎么看到我姐在车里坐着,他就跪在地上,我对他说:“站起来,你别给我这样,你再这样我把头给你打烂,你赶紧给我说这事咋处理,你是拿石头把自己的腿砸断还是拿钱”这时不知是志勇还是彦杰跺他了一脚,我赶紧拦住说:“谁也不能动他一指头”。然后我就催着他给我打借条,他写了一张借我15万元的借条,我说错了让他重写,他又写了一张借我姐15万元的借条,日期为2008年6月20日。他写好后我对他说“去把你车上的东西收拾收拾,我把车给你开走,今天晚上之前你给我姐送过去2万元钱把车开走”。我让跟何志勇一块儿来的人开那辆箱式货车到泉店我家。到今天上午我感觉这事做得有点过火,可能还犯法了,就想着把他的车还有他打的欠条还给他。下午我去他家,结果他不在家,我问他老婆他干啥去了,他老婆说他出去借钱了,走之后我想着他老婆说他去借钱了,就赶紧给他老婆打电话,你赶紧叫他回去,他的臭钱我一分也不要,你赶紧打电话叫他把车还有借条拿走。后来我给赵某某送借条时被你们带回来了。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开着一辆小货车行至许昌市X路周庄水厂附近的公路上,一辆黑色丰田轿车从后边超过我的车,把我的车逼到路边,我停车后,从那辆轿车上下来四个人,我也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说他叫朱某某,然后他说:“你怎么欺负我姐的。”我就给他解释,“我给你赔礼道歉,我只是在电话中和你姐发生争吵了,我请你吃饭。”他说不中,他说一个条件是把你的腿砸折,二个条件是打30万元的借条。有两个人还从路边拣了个石头拿着威胁我,其中一名高个子男的用脚踢我的胸部,我被逼无奈给他们打了两张欠条共30万元,然后朱某某开着那辆轿车,一个男的开着我的车走了。

3、证人朱××证言: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弟弟朱某某开车在许昌市邓庄收费站接住我,在车上我给朱某某说赵某某欺负我的事。朱某某一听很生气,非要和我一起去赵某某家教训他。我们一起到赵某某家,他不在家。我们就一起回泉店。走到超限站,我看见赵某某开的货车从西往东走。我就给朱某某说赵某某的车向东了。朱某某就调头跟着赵某某的车。走到许昌西外环,朱某某撵上赵某某的车时,给他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我拦住了一辆车,问他要帐哩,你过来帮帮忙。”当走到周庄桥南时,朱某某把赵某某拦了下来,我见朱某某和赵某某不知道讲什么。过了一会儿周彦杰也在赵某某的车边站。我见周彦杰从路边沟里拿了一块煤矸石往路边一扔,碎了。又过了一会儿,朱某某的三个朋友也过来了。这时赵某某可能看见我在车上坐。他突然跑到我坐的车前,跪在了地上,我一见他跪下,就把脸扭到一边了。过了几分钟,朱某某和周彦杰上车了。我们快走到泉店村时我从倒车镜里见赵某某的车在后边跟着。朱某某的车到了俺家时,我就下车回家了。当天中午1点多,赵某某的妻子王某珍领住他的两个孩到我家,她说朱某某把赵某某的车扣了,还让赵某某打了三十万元钱的欠条,她求我给万卯讲讲情让车和欠条还给赵某某,这时我才知道万卯给赵某某要钱的事。当时我立即给万卯说把车和欠条还给赵某某,当时我弟说,本来是替你出气,你还替他说话。当时万卯很生气的说“明天给他,吓吓他”。2009年7月23日上午我给赵某某打电话他不接,万卯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领车和欠条但打不通赵某某的电话。当天下午15时许我给万卯打电话,他讲他在许昌市X路妇幼保健院对面等赵某某(朱某某在光明路有住房),我当时用我丈夫李建华的手机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让他到光明路找万卯领车和欠条。

4、证人周××证言:2009年7月22日上午,我与赵某勋开车去许昌,走到西外环周庄桥南时,我见朱某某的车和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在路边停,朱某某和一个男的在车边不知道说什么。我们就开车到跟前。我当时听见卯说(对他身边一个30多岁的男子):你看这事,你考虑考虑咋办,你是让自己的腿砸断还是赔钱,你要是没钱,你打个条早晚给我都行。朱某某让我下去找个石头。我就到路边沟里找了一块煤矸石,往路边一扔就烂了。这时何志勇领了一个孩也过来了。我们几个问朱某某咋回事,朱某某没吭声。这时那个男的突然跑到朱某某车前跪下,我往车里一看,见车里一个妇女,像是朱某某的姐姐朱某霞。我当时心想可能是那个男的欺负朱某某的姐姐了,我很气愤,过去踢那人了一脚,但没踢住,朱某某拦住说别打他。朱某某过去让那个男的起来,那个男的起来后一直说没有钱。后来朱某某让那个男的给他打欠条,这个人给卯打了两张条,欠条内容我不清楚。那个人给朱某某打完欠条后,朱某某对那人说:“你下午先给我送二万元钱把车开走”。后来我坐朱某某的车回灵井了。在车上见朱某霞在车上坐。

5、证人王××证言:2009年7月22日下午,我丈夫赵某某一个人步行回家,他说车让朱某霞的弟弟开走了,还给朱某霞的弟弟打了30万元钱的欠条。我就领住俺的两个孩去朱某霞家找她求情,她说车在她弟弟家放,她说给她弟弟打电话让车还给我们,后她说头晕、明天吧。2009年7月23日我又给朱某霞打电话,朱某霞说她来许昌找她弟弟。后来朱某霞多次打电话找赵某某,她讲她打赵某某的电话赵某某一直不接,我说我不知道赵某某去哪了。昨天下午朱某霞又打了几次电话让去开车,我说我不会开车,你有事找赵某某。后来朱某霞他弟弟卯去俺家找玉金,我说玉金天不亮就走了,我不知道他去那了。卯走时到楼下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不要钱了,让玉金回来吧,我不要他一分钱,让他给我打个电话,我和俺姐打玉金的电话,他一直不接。”后他开车走了。

6、证人张××证实被朱某某开走的车辆是自己的车,赵某某是自己雇佣的司机,案发后自己和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7、证人何××、胡×证实的问题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8、借条两张,证实赵某某给朱某某打的借条,共30万元钱。

9、手机信息,证实从李建华的手机上给赵某某发送的信息,内容为,你不用买烟去拿条。

10、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7月23日下午15时许,赵某某讲朱某某的姐姐朱某霞给他发短信,让他到许昌市X路妇幼保健院对面找朱某某拿条领车,许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带领赵某某将朱某某抓获。

1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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