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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又名王某伟)、被上诉人王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某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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