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某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10)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