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市X乡X组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宋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补缴原告2008年5月综合保险21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工资1095.6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24日加班费2262.98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XX经济补贴人民币38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XX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3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某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