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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诉上海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市X乡X组X号。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栋X楼。

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宋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补缴原告2008年5月综合保险21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工资1095.6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24日加班费2262.98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5月至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XX经济补贴人民币38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XX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3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某

书记员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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