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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a诉潘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杨a,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a,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潘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a与被告潘a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朱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吴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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