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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

被告沈a,余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新健

书记员杨正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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