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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28岁。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9日,原、被告离婚时经法庭调解,女儿许某奇、儿子许某祥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但因我常年在外地工作,两个孩子跟随我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原、被告离婚时经法庭主持调解,婚生女儿许某奇(8岁)、婚生儿子许某祥(2岁)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但婚生女儿许某奇一直跟随被告和其父母生活,执意不愿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本院调解书一份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许某奇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更重要的是女儿许某奇执意不愿随原告到外地生活,为方便孩子学习及生活,由被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于原告自己也抚养一个孩子,女儿的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较为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原、被告婚生女儿许某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被告许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要轩

审判员谢慧毅

助审员张自磊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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