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26日被逮捕,2011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肖某、肖某圭(两人均已判决)、肖某红、樊光明、“老吴”(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钢锯、美工刀来到位于娄底城区的湖南煤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从铁栏杆处爬进星源发电厂汽轮机房内,盗得电缆线三根。之后,樊光明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电缆线运至胡某(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得赃款5340元,刘某某等六人均分得赃款89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174元。
2010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肖某、肖某圭、肖某红、樊光明、“老吴”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准备盗窃电缆线时,肖某、肖某圭被该厂保卫人员当场扭获,其余人员则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肖某、肖某圭的供述、证人胡某、邓某、刘某×、王××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价值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二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颜莉芬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鹏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