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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迟某甲、迟某乙、邓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甲,男,37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乙,女,16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68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43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丙,男,32岁。

委托代理人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迟某甲、迟某乙、邓某某(以下简称迟某甲等三人)与被上诉人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迟某甲等三人于2006年5月17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费x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迟某甲等三人不服于2010年3月2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迟某甲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王某某,被上诉人袁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袁某丁、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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