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科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永宏阁1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县X乡龙凤中学,住所地株洲县X乡。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系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易亮国,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长沙科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X乡龙凤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晋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雅玲、人民陪审员曾宪文组成合议庭,拟定于2011年10月19日15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长沙科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科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31元,依法减半收取1365.5元,由原告长沙科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胡晋怀
审判员刘雅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