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赵某曾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本院亦于同日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溪荷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