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胡某某支付田某某酒席款1790元,承担诉讼费25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强制措施后,交清了全部案款,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09)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彬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池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