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址:湖南省娄底市X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二组,身份证号码:(略)X。
原告廖某、肖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肖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以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本院审查,原告廖某、肖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溪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