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
法定代表人程某,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处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荣生,陕西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男,1965年3月24日,汉族,农民,住(略),系安岚二级路X路段项目部实际施工负责人。
被告陈某,男,1966年7月12日,汉族,农民,福建省南安市X村霞光X号,现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建峰,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承担了安岚二级路XK-79K间的试验路段改建任务,实际施工负责人为李某。期间,原告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租用被告陈某晋工x型轮式装载机一台为其施工。2010年9月21日17时10分,该装载机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为平息事态,二原告共同垫付死者死亡赔偿金22.5万元整。后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关于该22.5万元赔偿金的分担方式无果,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陈某向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李某给付赔偿款x元整,陈某在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下余的租赁费不再结算。
诉讼费46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382.5元,由安康市X路第一工程某、李某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叶文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