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37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卷烟,仍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多种品牌卷烟161.5件,后又将假烟以每件加一、二百元的利润卖给零星用户,销售金额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XX等人的证言,XX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购买记录及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