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BX栋。

法定代表人欧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撤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