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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诉被告刘xx、XX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黄XX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杞县人。

被告XXX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唐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刘XX、XXX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黄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XX撤回对被告刘XX、XXX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黄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原告龙XX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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