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亮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