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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乙劳动争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张美祖,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怀化市宇隆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三角滩电站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彭某乙平

审判员胡海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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