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男,1965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号,现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童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卢友全人民币18,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9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萍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