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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XX,男,1965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号,现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史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童X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劳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农副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卢友全人民币18,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29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萍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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