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被告周某。
原告吕某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欠原告吕某建材款人民币5979元,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当庭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 吪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