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天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K某S.(略).LTD,住所地韩国汉城杨佳洞A楼X-4(BL,Gun-(略),374-4,(略)-DONG,(略)-KU,137-898,(略).)。
被告上海凯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K.S.(略).,LTD、上海凯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涉嫌诈骗且确切地址无法查实,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天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柯永宏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