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3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37岁。
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早已在莆田市X区X街道月塘社区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之久,该地应当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城厢区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城厢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莆田市X区,故不论上诉人的现居住地是否在城厢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陈某森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