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谢某、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胡某在2011年3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某、胡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胡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菊花
审判员谭鹏
审判员胡某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