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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中亚人造板厂与被告株洲市诚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中亚人造板厂,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厂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尹烈平,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株洲市诚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中亚人造板厂因与被告株洲市诚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株洲市诚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公司现有设备作价x元抵偿截至2011年6月底前所欠原告全部租金。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于2011年9月底前移交租赁房屋给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9189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原告株洲中亚人造板厂承担。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审判员赵庆华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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