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津市市车胤大道X号。
负责人周某,该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傅某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0)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向其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傅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傅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