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蔡某诉陈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43岁。

上诉人蔡某因地域管辖异议,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蔡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不足,本案应由被上诉人陈某住所地的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某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陈某的住所地在莆田市X村。但被上诉人陈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山东省滨州市X镇办事处,这有陈某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及滨州市X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家佐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蔡某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王某勇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丽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