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2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43岁。
上诉人蔡某因地域管辖异议,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蔡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不足,本案应由被上诉人陈某住所地的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陈某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上诉人陈某的住所地在莆田市X村。但被上诉人陈某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山东省滨州市X镇办事处,这有陈某经常居住地居委会及滨州市X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家佐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是正确的,上诉人蔡某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王某勇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