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与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7-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4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与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诉称,2000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所有的灌溉处西城大院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0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共计20年。200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每年租金50万元,共计500万元;201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每年租金55万元,共计550万元。双方还约定:2000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时,被告须一次性支付前两年的租金100万元,其他租金按年交纳,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拖延支付租金达三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上述房地产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除于2001年3月7日支付租金30万元以外,其余租金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00年10月8日签订的《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其所占用的原告的房地产;2、支付拖欠租金170万元;3、从2000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日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实支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东区国用(89)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对泰山路的土地有所有权,在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者是山东省打渔张引黄灌溉局。

证据2、山东省城镇公房所有权证,泰山字第X号。证明:原告对泰山路X号的房产有所有权。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是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

证据3、东营市人民政府文件一份,东政发[1991]X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的通知。证明:原山东省打渔张灌溉局更名为东营市引黄灌溉局。将原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移交我市部分与市灌溉管理处合并,成立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

证据4、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东编发(1996)X号,关于成立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的批复。证明:原东营市引黄灌溉局更名为本案原告的名称。

证据1、2、3、4、综合证明:原告对东营区X路X号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证据5、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一份《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以及支付的期限,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证据6、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收据一份,进帐单一份。证明:2001年3月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第一期租金30万元,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并且被告违约。

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灌溉处西城大院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0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共计20年。200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0月19日,每年租金50万元,共计500万元;201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每年租金55万元,共计550万元。双方还约定:2000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时,被告须一次性支付前两年的租金100万元,其他租金按年交纳,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拖延支付租金达三个月,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0年10月25日将合同涉及的房屋及设施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只于2001年3月7日支付原告租金30万元,其余租金至今未付。

关于涉案土地,原告持有东区国用(89)字第(略)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山东省打渔张引黄灌溉局。关于涉案房屋,原告持有山东省城镇公房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是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对于以上情况,原告提交东营市人民政府东政发(1991)X号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的通知,该文件载明:将原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移交我市部分于市灌溉管理处合并,成立东营市引黄灌溉管理局;东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编发(1996)X号文件关于成立东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的批复。证明:原东营市引黄灌溉局更名为本案原告的名称。由此能够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将房屋及相关设施交付被告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及时交纳租金,而将2000年10月20日应交纳的大部分租金和之后的租金拖欠至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被告的现居住情况,搬出期限应以二个月为宜。原告依据被告实际使用房屋的期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70万元应予支付。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的违约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灌溉处西城大院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退还原告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00年10月25日起按年租金50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略)元,由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