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宋雪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