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略),系(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白战生,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系村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贾某某。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夫妻共同财产相里堡村X组家里有平板房6间。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贾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贾某某由贾某抚养。张某当庭付给贾某孩子贾某某抚养费1万元(已履行)。
三、如果贾某某2012年考上大学,张某从2012年起每年8月X号前付给贾某孩子贾某某生活费4200元,至孩子大学毕业止。、
四、夫妻共同财产相里堡村家里平板房6间,属张某的份额张某表示放弃,全部归贾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旺纯
审判员高久长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