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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周某特殊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瞿宏武,系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周某特殊侵权纠纷一案,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某乙不服,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乙以其与被上诉人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乙与周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失。现王某乙申请撤回对周某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对被上诉人周某的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王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义泰

审判员曾美英

审判员金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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