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瞿宏武,系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周某特殊侵权纠纷一案,经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王某乙不服,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乙以其与被上诉人周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某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乙与周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在双方已履行调解协议的前提下,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失。现王某乙申请撤回对周某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乙撤回对被上诉人周某的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王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义泰
审判员曾美英
审判员金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