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1(个人信息略)。
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华独任审判,于2011年元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彭XX自愿补偿被告李XX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