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45-X号
原告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凤英,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建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东营市建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志,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市瑞康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波,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与被告东营市建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某某、东营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东营市瑞康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与东营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8月1日立案审理,此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