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广饶县志办公室主任,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孟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广饶县志办公室干部,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城东中学教师,住(略)。
第三人:广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常务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第三人广饶县人民政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实支费693元,共计3003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