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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邱XX,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等)。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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