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与胡XX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10月生育一女孩。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吕某供述、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证言、结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吕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与胡XX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农历10月生育一女孩。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证言、结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家庭状况,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某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