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X镇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童某,男,1983年9月18生,汉族,株洲市X区X路X号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马某2011年9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肖金明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欧阳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