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瑞嘉包装有限公司(原益阳市瑞嘉城市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汤某的朋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益阳市瑞嘉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瑞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瑞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一华与被上诉人汤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晚11时许,汤某驾驶湘A-x本田雅阁小轿车到瑞嘉公司开办的瑞嘉酒店住宿,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次日上午9时许,汤某交纳住宿费296元,酒店开出住宿费发票。之后,汤某发现其停放的轿车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益阳市公安局桃花仑派出所受理该汽车被盗案。现案件暂时未侦破。被盗的湘A-x本田雅阁小轿车的车主为朱燕辉,汤某系向朱燕辉借用该轿车。车主朱燕辉已明确表示,汤某主张本案权利后,不另行向瑞嘉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对原审法院委托益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益方圆评鉴字(2011)X号评估鉴定书未提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益阳市瑞嘉包装有限公司补偿被上诉人汤某丢失车辆损失人民币7000元,限于2011年9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被上诉人汤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鉴定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共计3125元,由上诉人益阳市瑞嘉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被上诉人汤某负担156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审判员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刘某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