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X层2003-X单元。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X路广播电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金鹏网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广播电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