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09年10月3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文若、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庞某某家,拉开铝合金窗钻窗入室,从二楼西侧卧室窃得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台式电脑一台。

2、2007年11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田桥某号黄某乙家,敲碎窗玻璃后钻窗入室,在底楼房间大橱内窃得人民币600元。

3、2007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薛某某(另处)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邱某某家,用活络扳扳断底楼窗栅栏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五斗橱的抽屉内窃得黄某方戒一枚、人民币900元,在电视柜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700元的摄像机一台。

4、2007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黄某丙家,用活络扳扳断底楼厨房间的窗栅栏后钻窗入室,在二楼西侧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只信封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

5、2007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横河某倪某某家,扳断底楼窗栅栏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写字台上窃得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6、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横河某号吴某某家,敲碎窗玻璃再用活络扳扳断底楼窗栅栏后钻窗入室,窃得二瓶剑南春酒和30余元硬币,共计价值人民币380元。

7、2008年3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商店,扳断窗户铁栅栏后钻窗进入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25元的红双喜香烟11条。

8、2008年4月2日2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路某号黄某乙的小店,扳断后窗窗栅栏后钻窗进入店内,窃得软中华香烟7包、全开式中华烟6包、上海牌香烟6条、利群香烟7包、大红鹰香烟6包及硬币2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9、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村某号施某艳家,用活络扳扳断底楼窗栅后钻窗入室,在底楼房间沙发上的一只女式皮包内价值人民币1470元的日币x元及人民币500元。

10、2008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横河某号朱某某家,翻进院墙扳断窗栅栏后钻窗入室,在二楼五斗橱抽屉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黄某手链一根。

11、2008年9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路某号倪某琴的富平杂货店,敲碎窗玻璃,用活络扳扳断窗栅后钻窗进入店内,窃得上海牌香烟1条、特醇红双喜香烟5条、红双喜香烟1条、绿双喜香烟4包、利群香烟5包及硬币5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12、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泯西某号施某涛家,敲碎窗玻璃,用活络扳扳断底楼窗栅后钻窗入室,在二楼西侧房间抽屉内窃得人民币2800元。

13、2009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张某某家,敲碎底楼西侧窗玻璃后,用活络扳扳断窗栅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五斗橱上面的一只小木盒内窃得人民币3000元。

14、2009年2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泯西某号施锡某家,用活络扳扳断底楼窗栅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五斗橱抽屉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方戒一枚。

15、2009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袁某某家,攀上阳台后钻窗入室,在二楼西侧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窃得人民币300元。

16、200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宋某某家,用螺丝刀撬开底楼东侧前门后入室,在二楼卧室五斗橱抽屉内窃得人民币500元。

17、2009年4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某号倪某忠家,敲碎底楼窗玻璃后,用活络扳扳断窗栅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

18、2009年4、5月间某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村某号张某某家,爬水落管到二楼阳台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内窃得二瓶日本产洋酒。

19、2009年5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村汇河某号高某某家,爬水落管到阳台后钻窗入室,在二楼卧室大床靠背内窃得人民币400元。

20、2009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镇X村颂平某号黄某丙娟家,用螺丝刀撬门入室,在二楼卧室大橱抽屉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黄某项链一根、女式黄某戒指一枚。

21、200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至崇明县X村某号沈某某家,用螺丝刀撬门入室,在三楼卧室五斗橱抽屉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黄某戒指一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某某、黄某乙、邱某某、黄某丙、倪某某等人的陈述,涉案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崇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崇明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或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庞某某二千四百元、黄某乙六百元、邱某某二千六百元、黄某丙三千元、倪某某四千元、吴某某三百八十元、施某艳一千九百七十元、朱某某二千元、施某涛二千八百元、张某某三千元、施锡某八百元、袁某某三百元、宋某某五百元、倪某忠一千元、高某某四百元、黄某丙娟三千元、沈某某一千八百元、崇明县X镇X村惠惠商店八百二十五元、黄某乙一千六百元、倪某琴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程

审判员陈锡章

代理审判员王兴邦

书记员陈伟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