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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甲、欧某与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严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审被告严某湘之胞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严某湘遗嘱继承人,严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严某孝,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祖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严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通,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严某甲、欧某与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5日作出(2004)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严某甲与欧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16日作出(2005)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严某甲与欧某申请再审。本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怀中立通字第X号驳回其再审申请书;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怀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严某甲、欧某以及委托代理人严某孝、张祖武,溆浦县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严某乙以及委托代理人张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04)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5)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荣华

审判员谢云霞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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