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赔偿被害单位财产损失3343元。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易某不服,以自己没有犯盗窃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陈燕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