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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某丁、谭某乙、谭某戊犯抢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丙,湖南省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7月6日因抢夺被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5月2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8年10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8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丁、谭某乙、谭某戊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谭某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谭某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谭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谭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谭某乙撤回上诉;

二、(略)人民法院(2011)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某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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