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9年11月为被告提供粘合衬,至2009年12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4,63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63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63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定于2010年2月1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阳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