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县XX村。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XX镇XXX村XXX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XXXX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曾向案外人上海吉山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面纱,案外人亦出具了上述金额的支票,被告为此向原告表示愿意为该案外人的购货及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案外人未能付款。据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证款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上海市长宁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对保证合同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查,双方的合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现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归纳如下:
一、被告XXX支付原告XXXX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款人民币11万元;于2009年10月25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人民币9万元于2010年2月25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x收取,计人民币625元,由被告XXX负担,于2009年10月25日前交付原告XXXX棉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伟林
书记员冒正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