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东,怀化市X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特别授权),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鸿斌,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略)(略)年(略)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父亲),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东,被上诉人汤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明、李鸿斌,被上诉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刘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是否已经投交强险未予查明,亦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退回给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向淑莉
审判员王某乙利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