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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8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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