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8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