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略)。
负责人李某,男,(略)(略)年(略)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略)(略)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西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西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怀化市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西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怀化市西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李某、被上诉人怀化市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8月10日申某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怀化市西都银座业主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冷旗帜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彩丽